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沙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九十八年度沙簡字第五○八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