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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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773號債權人 盧雅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秀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支票背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陸紙,並說
明究係依票據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各為何?③對債務人賴秀珍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④聲請人盧雅真聲請票號AF0000000號請求之依
據為何?(依所附支票影本所載受款人非本件聲請人)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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