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六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人之身體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犯傷害人之身體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六三一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六0七號)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傷害人之身體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判決書各乙份附卷足據,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