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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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278號(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72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政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