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3年12月6日起至94年1月25日止(聲請書誤載為94年1月23日)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7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41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應適用之法律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佳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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