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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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49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葉倫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捌萬壹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在案,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是本案之債權業已移轉,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葉倫希於090年04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調降為15%)。
(三)債務人葉倫希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81,640元,而於093年12月25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12,551元,以上共計新臺幣94,191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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