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665號債權人 二林 第一家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秋記 上列債權人二林第一家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李家豪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二林第一家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家豪所有「彰化縣○○鎮○○里○○街○○號2樓之1」之第一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到院,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