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13、14號抗告人 陳秋吟
伍翊 任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世勳 律師相對人 庠泰灃 生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泰登 相對人 楊慧菁
施縈嬴 蔡孟蓉 蔡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