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3號上訴人 王寶桂
凱立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翟台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 律師
林銘龍 律師 白佩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舉昇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係以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為訴訟標的,而聲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9年度司執字第1241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及被上訴人不得執臺北地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387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而提起本件訴訟。經查,被上訴人以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00萬元。因此,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訴訟裁判費為20萬560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30萬8400元。
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萬9312元、第二審裁判費7萬3968元,是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萬6288元、第二審裁判費23萬443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合計39萬07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