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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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聲字第6號

聲請人 紀美鈴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提供律師諮詢及於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之訴訟使用,故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港簡字第236號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11年度港簡字第23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惟因聲請人聲請之112年4月13日法庭錄音光碟,該日為宣判日,而聲請人於前次庭期即112年3月16日之言詞辯論程序中已表明不到庭聆判,故本件並無112年4月1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 尤光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伍幸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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