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小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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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604號

原告甲男(真實姓名及住址詳附件對照表所載)

法定代理人甲母(真實姓名及住址詳附件對照表所載)

兼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甲父(真實姓名及住址詳附件對照表所載)

被告乙男(真實姓名及住址詳附件對照表所載)

兼法定代理人乙父(真實姓名及住址詳附件對照表所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遵期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真實姓名對照表

代號

真實姓名

住址

甲男

余祥佑

屏東縣○○鄉○○路00○0號

甲父

余耀龍

住同上

甲母

侯秋玉

住同上

乙男

許恩睿

住屏東縣○○市○○○路00號5樓之1

居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

乙父

許添琳

住居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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