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小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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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604號
原告甲男(真實姓名及住址詳附件對照表所載)
法定代理人甲母(真實姓名及住址詳附件對照表所載)
兼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甲父(真實姓名及住址詳附件對照表所載)
被告乙男(真實姓名及住址詳附件對照表所載)
兼法定代理人乙父(真實姓名及住址詳附件對照表所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遵期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真實姓名對照表
代號
真實姓名
住址
甲男
屏東縣○○鄉○○路00○0號
甲父
住同上
甲母
住同上
乙男
住屏東縣○○市○○○路00號5樓之1
居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
乙父
住居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