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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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134號

原告 許素琴

被告 陳有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9日15時35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有若干事實尚待調查,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 尤光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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