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吳華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