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壹佰壹拾陸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4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