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2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2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29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代理人 尤伯祥 律師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進福 即祭祀公業周同立記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其已取得本院95年度促字第16846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此有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即得據此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不得復就同一債權對債務人再聲請發支付命令。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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