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467號
原 告 李彥德
被 告 邱亞雯 (即 陳德雄 之繼承人)
陳皓暐 (即陳德雄之繼承人)
陳炘暐 (即陳德雄之繼承人)
孫淑美 (即 黃聰敏 之繼承人)
黃昭熙 (即黃聰敏之繼承人)
黃建仁 (即黃聰敏之繼承人)
黃瓊瑩 (即黃聰敏之繼承人)
黃聖傑 (即 黃文明 之繼承人)
黃煜凌 (即黃文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丙○○、丁○○為被告陳德雄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乙○○、庚○○、己○○、子○○為被告癸○○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壬○○、辛○○為被告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德雄、癸○○、戊○○,分別於訴訟程序
進行中之民國107年10月26日、107年12月19日、108年1月14
日,有個人除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可按,次查甲○○
、丙○○、丁○○為被告陳德雄之法定繼承人,乙○○、庚
○○、己○○、子○○為被告癸○○之法定繼承人,壬○○
、辛○○則為被告戊○○之法定繼承人,業據原告提出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而上開繼承人迄
未就訟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另經本院向本院家事法庭查詢
及原告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查詢結果,亦均
未接獲陳德雄、戊○○、癸○○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
是,本件訴訟自應由陳德雄、癸○○及戊○○之全體繼承人
分別承受陳德雄、癸○○及戊○○部分之訴訟,並與其餘共
有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