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小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羅小字第43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被   告  游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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