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陳溪潭
被   告  游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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