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原告 徐玉華 被告 呂承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99年度易字第940號),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回復其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