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917號
原   告 台灣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常佩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世民
       蔡庭嬅
被   告 新東京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麗君
訴訟代理人  黃孺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之抵銷抗辯是否有據,應以本院106年
度北簡字第11737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
民國107年5月16日裁定命在本院106年度北簡字第00000
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前開事件訴訟業已
於108年1月19日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
,是認本件訴訟應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前開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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