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柯盈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簡煒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北簡字第九八二二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亦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7年度北簡字第9822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欲瞭解所有開庭狀況及被告
開庭之作為,以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
該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7年度北簡字第9822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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