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啓泉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一、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三、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四、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說明戶籍地與住所地不一致及與配偶、子女戶籍地不同││之原因。│├───────────────────────────┤│五、聲請人配偶 林淑珍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六、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七、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八、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