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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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辰(原名周春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周辰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7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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