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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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77號原告陸軍第三區支援指揮部代表人 劉青勳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許博喻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李金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紹宇吳秀鳳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張育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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