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93號原告 游健發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被告 王笙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