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繼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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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繼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繼承表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繼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聲明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丙○○在大陸地區之養子,被繼承人丙○○(民國七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水上鄉忠和村十三鄰石仔缸十一號)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死亡,在台遺有財產,聲請人爰依法聲明繼承其遺產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收養子女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各一份等為證。
二、查聲請人所提親屬關係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僅載明甲○○為「丙○○」之養子,惟未提出收養契約經台灣地區法院為依法認可之書面,從而,尚難據此逕認丙○○與聲請人間已具有養父子關係,亦難認聲請人係丙○○之繼承人,則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即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書記官王佩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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