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307號
原   告  謝宛蓁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韋智 律師
       廖英作 律師
       吳嘉晟
被   告  謝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
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
月17日上午10點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