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307號
原 告 謝宛蓁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韋智 律師
廖英作 律師
吳嘉晟
被 告 謝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
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
月17日上午10點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