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600號聲請人聯成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名泓 相對人 黃俊諺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360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0年10月21日│10,000元│101年9月20日│101年9月20日│448238│├──┼───────┼────────┼───────┼──────┼───────┤│002│100年10月21日│10,000元│101年10月20日│101年10月20│448239││││││日││├──┼───────┼────────┼───────┼──────┼───────┤│003│100年10月21日│10,000元│101年11月20日│101年11月20│448240││││││日││├──┼───────┼────────┼───────┼──────┼───────┤│004│100年10月21日│10,000元│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448241││││││日││├──┼───────┼────────┼───────┼──────┼───────┤│005│100年10月21日│10,000元│102年1月20日│102年1月20日│448242│├──┼───────┼────────┼───────┼──────┼───────┤│006│100年10月21日│10,000元│102年2月20日│102年2月20日│448243│├──┼───────┼────────┼───────┼──────┼───────┤│007│100年10月21日│10,000元│102年3月20日│102年3月20日│448244│├──┼───────┼────────┼───────┼──────┼───────┤│008│100年10月21日│10,000元│102年4月20日│102年4月20日│448245│├──┼───────┼────────┼───────┼──────┼───────┤│009│100年10月21日│10,000元│102年5月20日│102年5月20日│448246│├──┼───────┼────────┼───────┼──────┼───────┤│010│100年10月21日│10,000元│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0日│448247│├──┼───────┼────────┼───────┼──────┼───────┤│011│100年10月21日│10,000元│102年7月20日│102年7月20日│44824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