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偉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可稽,釋字第572號、第590號解釋亦援此意旨。
二、本件被告温偉捷肇事逃逸案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4,經本院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顯然於判決結果有影響,是系爭法律違憲與否,為被告犯罪是否成立之先決問題,允宜先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依首揭說明,裁定於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