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895號債權人 陳文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童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田壬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田壬寅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
㈡提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共6紙。
㈢債務人童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89年8月31日經授
中字第000000000號函准撤銷,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