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家禎 被告 胡森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9,9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529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之500元後,尚應補繳57,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訴訟標的核定部份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