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家他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他字第2號原告乙○○
號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因該事件業經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經本院以97年度家救字第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嗣該否認婚生子女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親字第21號判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於民國97年11月14日確定。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職權確定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