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11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46號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8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伊只是為了應徵司機工作,應對方要求測試及徵信之用,始先後將其所有之臺灣銀行大雅分行、台新商業銀行敦南分行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予該「 小吳 」之成年男子,伊亦是被害人云云。惟查本件原審認定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2罪,已詳加敘明理由,且依被告如何交付銀行帳戶金融卡等陳述,審酌其他證據,說明認定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所為,復審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狀,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仍執陳詞否認犯罪,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