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08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667號,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0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意旨仍爭執證人 林錫贀 證言之證明力,並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