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宏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509號與被上訴人甲○○間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8月6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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