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五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二年度催字第一0四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B書記官黃美雲~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四0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三信商業銀行 中正簡 │ 蔡炯輝 │CA0九四五九五│ 肆仟貳佰伍拾 元│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易型分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