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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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麗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39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就被告黃麗鳳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