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富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葉琳義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楊素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姿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柒萬陸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玖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