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 王鏗儔 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相對人宜蘭縣冬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燦輝 代理人 游以民
賴志韋 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 王晉倫 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宏 相對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代理人 莊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9號),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貳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9號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1,263元【計算式:
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860元×聲請人請求返還之面積1268.91㎡(1264.64㎡+4.27㎡=1268.91㎡)=1,091,2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890元。本件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1,492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請求返還,為有理由,聲請人溢繳19,602元(計算式:31,492元-11,890元=19,602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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