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 徐月珍 被告 陳寶清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易字第707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紀雅惠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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