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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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620號抗告人 張少輝 代理人 方文萱 律師
周志潔 律師 張哲維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徐三泰 間請求返還借款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假扣押聲請、聲明異議及抗告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444條第1項規定,由代理人提起抗告,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二、本件抗告人委任代理人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3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委任代理人向原法院聲明異議,經原法院以105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復委任代理人對之提起抗告。惟查其所提之委任狀均為彩色影印本,非原本,應予補正。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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