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原上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忠信 原審選任辯護人 梁燕妮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原訴字第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