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57號
原告 蕭正朋
被告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蔡清祥
被告 林錦村
洪家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林錦村、洪家原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