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57號

原告 蕭正朋

被告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蔡清祥

被告 林錦村

洪家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林錦村、洪家原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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