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52號

原告 楊雅涵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孫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櫻圳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萬3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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