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52號
原告 楊雅涵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孫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櫻圳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萬3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