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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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37號
原告強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登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