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7號
法定代理人 新宅 栄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力文具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6,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