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30號
原告 陶靜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