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142號
原   告  謝豐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修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98,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此
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然原告尚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得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