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6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伍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新台幣參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