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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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374號債權人 朱憶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新光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6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原始債權文件影本、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原始債權文件影本,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